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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賣商品前要查哪些法規?標示、退貨、個資與廣告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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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賣商品前要查哪些法規?標示、退貨、個資與廣告檢查表

網站能結帳、平台能上架,不代表商品資訊與交易條款已完成法規查核。先確認商品類別,再從標示、退貨、個資與廣告逐項查官方來源。

電商商品頁與結帳頁上線前,依序檢查賣家資訊、商品分類與標示、交易條款、退貨、個資、廣告宣稱及素材權利。

適合準備經營官網、購物平台或社群銷售的小型電商、選品品牌與傳統產業公司。

作者:張文婷 更新日期:2026-07-22

直接回答

電商上線前先做八項檢查:網站是否顯示賣家及聯絡資訊;商品屬於一般商品還是另有專門規範;商品頁與包裝標示是否一致;價格、付款、配送及訂單確認是否清楚;退貨與解除契約說明是否符合商品性質;會員及結帳蒐集哪些個人資料;廣告宣稱是否有資料支持;圖片、影片、商標及文字是否取得使用權。 每項檢查都記錄官方來源、負責人員及確認日期。無法判斷商品類別、檢驗要求、廣告宣稱或解除契約例外時,先停止刊登該項內容,再向主管機關或處理該類商品的專業人員確認。購物平台允許建立商品頁,只代表通過當時的平台操作,不等於商品已完成政府法規查核。

重點摘要

  • 商品標示法是一般商品入口;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應施檢驗商品另有主管機關與專門規定。
  • 一般零售網路交易要核對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料、確認機制、付款與交付方式等內容。
  • 通訊交易解除權是否有例外,要同時確認商品類型及是否已完成告知,不能由商家自行命名。
  • 結帳需要的收件資料和會員行銷資料分開檢查,逐欄記錄蒐集目的及是否必填。
  • 網站、平台商品頁、社群貼文、電子郵件及合作推薦都可能構成網路廣告,價格、效果及限制條件要和實際提供內容一致;網路圖片或照片受到著作權保護時,下載後修改不代表已經取得授權;法規、商品類別規定與平台規則分開保存,並記錄最近查詢與生效日期。






先確認商品類別與主管機關

一項商品準備上架時,先寫出商品名稱、用途、材料、使用對象、是否接觸食品或人體、是否使用電力,以及包裝上現有的許可、登錄或檢驗資料。名稱相近的商品可能因用途、成分或宣稱不同,進入不同規範。

一般商品可以從經濟部商品標示法開始。商品標示法也明確指出,商品標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時,依其他法律辦理。因此,查到一般標示項目後,仍要確認商品是否屬於其他主管機關管理的類別。

商品情況 第一個官方入口 上線前先確認
一般日用品與生活商品 經濟部商品標示法 一般標示項目及是否另有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食品與食品禮盒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專區 包裝型態、食品標示、業者資料及網路交易資訊
化粧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法規專區 產品登錄、標示、用途及宣傳文字
醫療器材 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專區 是否可透過通訊交易販售、販售者資格及頁面資訊
玩具、兒童用品、電器與電子商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及檢驗標識資料
使用他人圖樣、角色或商標的文創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權利人授權資料 圖樣、商標、照片及文字的權利與授權範圍

標準檢驗局提供應施檢驗商品與品目查詢。商品名稱或貨品分類無法確認時,也有品目查詢申請與案例可查。公司不能看到同類商品已經在網路販售,就推定自己的型號、用途與進口方式適用相同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則分別提供食品標示手冊、化粧品標示問答與醫療器材通訊交易資訊。醫療器材並非只看商品名稱,還要確認可否透過網路販售、販售者資格及商品頁應揭露的許可或登錄資料。這些項目在進貨或製作商品頁前確認,才能避免商品已到倉後才發現不能依原計畫販售。

網站要顯示哪些賣家與交易資訊

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訂約時,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提供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價格、付款期間與方式、交付方式、解除契約資訊及申訴方式等內容。

數位發展部公布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其所定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一般商品電商可以先核對:

  1. 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及營業地址。
  2. 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與型號。
  3. 下單前能否再次確認商品、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
  4. 商品交付地點與方式。
  5. 付款方式及相關說明。
  6. 解除契約、退貨及退款資訊。
  7. 消費者申訴與客服聯絡方式。

賣家資料通常會出現在網站頁尾、聯絡頁及交易條款;商品與價格則在商品頁、購物車及結帳確認頁。只有頁尾列出公司名稱,商品頁卻沒有完整價格或配送條件,仍要回到實際交易位置補查。

特殊商品或服務可能另有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販售食品、線上服務、訂閱或其他特定類型商品時,不能因網站已有一份通用條款,就略過該類別的規定。

商品頁與包裝標示要互相核對

電商人員拿著實體商品包裝與標示查核表,對照商品頁及官方資料確認同一項商品資訊

商品頁負責讓顧客在下單前取得商品資訊,實體包裝則會隨商品交付。兩邊使用相同的品名、規格、材料、數量、原產地、負責廠商與使用注意事項,商品資料變動時也要同步更新。

商品標示法列出的共同項目包含商品名稱、國內廠商名稱與聯絡資料、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或數量、製造年月,以及有時效性商品的有效日期或期間;特定商品可能有免標、不同標示方式或新增項目。實際採用哪些欄位,要按商品類別及最新公告核對。

食品不能直接沿用一般商品欄位。食藥署的網購食品說明指出,完整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通訊交易各有需要確認的資訊。品名、重量、成分、負責廠商、有效日期、過敏原、食品業者登錄及交易資訊是否適用,應按食品型態查詢最新手冊與規定。

傳統產業轉型電商時,常見資料分散在紙本型錄、包裝稿、檢驗文件及業務報價。商品頁上線前,由商品負責人員整理目前有效版本,逐項比對商品頁、包裝、說明書與供應商文件。缺少資料時標示待確認,不用相近商品的內容補上。

退貨政策不能只寫售出不退

通訊交易的七日期間,是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解除契約權利,不是商家自行提供的試用服務。商品有沒有使用、檢查商品造成何種改變、運費與退款如何處理,仍要依法律、商品狀況與個案事實判斷,不能把「七天鑑賞期」理解成所有商品都能無條件使用七天。

行政院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列出易腐敗、客製化、報紙期刊、經拆封影音或軟體、特定數位內容、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類型。適用例外還涉及企業經營者是否已告知消費者。

商品頁或退貨頁可以先做三項檢查:

  1. 公司是否把所有特價、出清、貼身、客製或拆封商品一律寫成不退。
  2. 主張例外時,是否找到對應的官方規定及商品事實,而不是只沿用供應商文字。
  3. 退貨頁是否同時說明聯絡方式、處理程序、退款方式與時間。

商品是否適用例外有疑問時,在頁面刊登「不接受退貨」以前,向消保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員確認。解除權例外也不會排除商品瑕疵可能涉及的其他權利。

結帳與會員資料為什麼要分開檢查

媒角抵加網路節目〈小電商要有百萬才能開局〉談到官網結帳時,電商阿姐張文婷舉例,顧客只是準備購物,網站卻要求填寫出生年月日,可能讓人質疑這筆資料和交易有什麼關係。

收件姓名、電話、地址、發票資訊、會員生日與行銷偏好用途不同,不能全部視為「會員資料」。公司可以先製作一張欄位表:

資料欄位 使用位置 蒐集目的 是否完成交易所需 是否必填 保存與刪除方式
收件姓名 結帳 配送與訂單聯絡
電話 結帳 配送或異常聯絡
地址 結帳 宅配交付
電子郵件 結帳或會員 訂單通知或會員服務
出生年月日 會員 生日活動或身分需求
行銷同意 會員或結帳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行銷

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要和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向當事人直接蒐集資料時,也要檢查法定告知事項、當事人權利及使用方式。

數位發展部的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另要求適用業者檢視蒐集目的與法定依據、告知義務、拒絕行銷管道、資料刪除及安全措施。公司不只要有隱私權政策,還要知道網站、購物系統、物流、客服、電子報與廣告工具各自取得及使用哪些資料。

生日不是一律不能蒐集,也不能因為會員系統預設就直接列為必填。負責人員要寫出用途、必要性、告知內容與保存方式;只為生日優惠使用時,再確認是否能由顧客選擇提供,以及拒絕提供會不會影響一般結帳。

商品頁、廣告與社群宣稱都要有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處理商品或廣告中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表示,包括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式、有效期限、用途、原產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的事項。網站、購物網站、網路商店、社群、電子郵件及其他網路內容,都可能納入網路廣告的判斷。

廣告上線前,逐句標記:

  1. 這句話描述的是價格、規格、效果、產地、銷量、評價、認證或贈品。
  2. 公司用哪一份商品文件、檢驗、訂單或活動辦法證明。
  3. 證據適用哪一個型號、期間、使用條件與地區。
  4. 商品頁、廣告、社群及合作人員是否使用相同條件。
  5. 活動結束、缺貨或內容變更後,由誰停止或修改廣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要求廣告內容和實際提供情形相符,重要限制也要充分揭示。頁面底部用小字補上一項足以改變購買決定的條件,或商品停售後讓舊廣告繼續刊登,都需要重新核對。

食品、化粧品與醫療器材的廣告宣稱另有專門規範。供應商簡報、海外網站或同業商品頁使用某句效果文字,不表示品牌可以直接刊登。先確認商品類別,再向對應主管機關查允許的標示與宣傳範圍。

商品圖片與文字要確認使用權

媒角抵加網路節目〈電商阿姐張文婷真心話:平台能賣貨、官網才能養品牌與名單〉談到購物平台經營時,張文婷提醒賣家不要直接使用其他商家的圖片,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智慧財產局說明,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時,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使用時原則上要取得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下載圖片後改顏色、裁切、加字或更換局部,不會自動取得使用權。

商品素材表至少記錄:

素材 來源 權利人 可以使用的位置 使用期間 可否修改 授權證據
商品照片 官網/平台/社群/廣告
影片
插畫與圖樣
商標與品牌名稱
商品說明文字
顧客照片或推薦

供應商允許經銷商上架商品,不一定同時授權所有圖片用於廣告、重製或修改。公司向供應商、攝影師、設計師及合作人員確認授權時,把使用位置、期間、地區與可否修改寫入紀錄。

法規、商品類別規定與平台規則分開保存

同一個商品可能同時遇到三種要求:政府法規規範商品、交易、個資與廣告;商品主管機關依類別增加標示、檢驗、資格或宣稱要求;購物平台另外規定刊登欄位、禁售品、物流、費用及帳號管理。

三種來源分開記錄:

來源類型 可以確認的事情 保存內容
政府法律與定型化契約規範 賣家資訊、交易、解除契約、個資與廣告義務 法規名稱、條文、主管機關及查詢日期
商品主管機關 商品分類、標示、檢驗、販售資格與宣稱 商品型號、官方入口、詢問紀錄及確認結果
購物平台規則 商品刊登、帳號、費用、出貨及平台退貨程序 規則網址、版本、生效日及後台通知

平台規則的查詢方式可依第30篇〈蝦皮、momo上架前要查什麼?〉處理。公司收到平台下架或補件通知時,也要先判斷原因是平台欄位未完成、商品類別資料不足,還是政府法規要求,才能找到對應的修改來源。

電商上線前法規查核表

拿一項準備上架的商品逐頁填寫。官方來源不要只寫搜尋關鍵字,保留主管機關頁面、法規名稱與查詢日期;需要專業確認的項目,記錄問題、送出日期與收到的結果。

檢查位置 檢查內容 官方或權利來源 負責人員 最近確認日期 處理狀態
網站頁尾與聯絡頁 賣家名稱、負責人、電話、信箱、地址及申訴方式
商品分類資料 一般商品或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應施檢驗商品
實體包裝 品名、材料、數量、產地、廠商、日期及類別標示
商品頁 名稱、價格、規格、用途、限制、配送及有效資訊
購物車與結帳 商品、數量、價格、付款、運費及交付確認
退貨頁 解除契約、例外依據、程序、聯絡與退款
會員與結帳欄位 蒐集目的、必要性、告知、行銷拒絕及刪除
商品頁與廣告 價格、效果、產地、認證、贈品及限制證據
圖片、影片與文字 權利人、使用位置、期間、修改及授權證據
購物平台 刊登、禁售、文件、出貨、退貨與帳號規則

先處理官方來源空白、商品類別未確認及宣稱沒有證據的項目。頁面資料已完成但包裝、檢驗或授權仍未確認時,狀態保留為待處理,不以「平台可以上架」代替完成查核。

常見問題

小型電商只有一、兩項商品,也要做法規查核嗎?

商品數量不會改變賣家資訊、商品標示、交易條款、個資及廣告的查核需求。一、兩項商品可以逐項完成表格,也更容易確認包裝、頁面與廣告是否使用相同資料。

平台已經審核通過,還要自己查法規嗎?

要。平台審核處理的是平台當時要求的刊登資料與操作規則;商品標示、檢驗、交易條款、個資與廣告仍要依政府及商品主管機關資料確認。

所有網購商品都有七天退貨嗎?

消費者保護法對通訊交易設有解除契約規定,也有主管機關公告的合理例外。能否適用例外要核對商品事實、法規類型及告知方式,不能只用「特價品」「貼身商品」或「拆封不退」直接判定。

會員生日可以列為必填嗎?

先寫清楚蒐集目的、和交易或會員服務的關聯、告知內容及保存方式。只用於生日行銷時,還要確認是否有必要影響一般結帳,以及顧客能否選擇不提供。個別設計是否符合規定,依實際流程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員確認。

供應商給的商品照片可以直接用嗎?

先確認供應商是否有權授權,以及授權是否包含官網、購物平台、社群、廣告、修改與使用期間。只有取得檔案或商品經銷權,不能直接推定已取得所有圖片的使用權。

商品宣稱寫「僅供參考」就可以嗎?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商品或廣告對價格、品質、用途、產地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仍要和實際內容相符。「僅供參考」不能代替宣稱證據與限制條件。

找不到商品適用哪個法規時怎麼辦?

先整理商品名稱、用途、材料、使用對象、型號、照片、包裝及預定宣稱,再使用主管機關的品目或類別查詢。仍無法判斷時,把同一組資料提供主管機關或處理該類商品的專業人員確認,取得結果後再完成商品頁。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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